当前位置: 服装加工 >> 服装加工市场 >> 民生永州市公布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雷霆
今年以来,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雷霆”行动,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经统计,全市“雷霆”行动共查办案件件,涉案经营额.07万元,罚没款金额.92万元,没收物品货值71.3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03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件。为促进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有力震慑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全市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雷霆”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江永县蒋某、刘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年1月16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加工生产槟榔。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于1月30日联合县公安局对蒋某、刘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两台封口机、一台手动烫金机、一台喷码机、大量与“口味王和成天下”“湘潭铺子”“胖哥天生有范”等系列槟榔外观一致的内外包装袋、奖券卡、以及价值64.72万元的侵权商品。经查,蒋某、刘某没有取得生产许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从年1月开始从事槟榔生产加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蒋某、刘某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经营工具、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案
年4月4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销售的甲醇的包装容器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由“蓝山县某容器加工店”生产的普通容器盛装危险化学品甲醇,该加工店生产的容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三、祁阳县某机械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CCC”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年6月24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祁阳县某机械厂经营场所内制作的高效辊压制砂机上和后厂房生产车间的地面上发现有六安某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8台,该产品本身均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现场也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认证证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该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经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虚假认证证书,该涉案产品未经过强制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CCC”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行为。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元。
四、张某侵犯“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年1月10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张某经营的排水管配件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加工生产标示“LESSO联塑”字样的PVC-U排水管件。张某共生产标示“LESSO联塑”字样的PVC-U排水管件6吨,成本价为元/吨,销售价格为元/吨,销售5.67吨,库存75mm直角弯头33箱(0.33吨),上述涉案产品经营额共计4元。张某未经“LESSO联塑”商标注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生产销售标注“LESSO联塑”注册商标的PVC-U排水管件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张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5mm直角弯头33箱(0.33吨);2.没收、销毁用于制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模具2个;3.罚款元。
五、新田县某玻璃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冒用他人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案
年1月25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新田县某玻璃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出厂、销售的建筑安全玻璃上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和强制性认证的生产企业编号:E。当事人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建筑安全玻璃上张贴的3C认证标志,是冒用了宁远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认证标志。当事人共销售了平方米的建筑安全玻璃,销售金额元,未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冒用他人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建筑普通钢化玻璃的行为处以罚款元;2.对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3C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元。
六、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年8月28日,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分别投资金额60%(占股49%)和40%(占股51%),在东安县投资合作共同经营“阿迪达斯/耐克专卖店”。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宝胜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署《加盟经销合同》取得“adidas\nike”品牌在东安县的经销权。年6月16日、30日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李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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