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工

典型案例法律不禁止第三人包括居间人自愿为

发布时间:2023/7/18 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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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禁止典型案例第三人包括居间人自愿为他人承担债务

——居间人自愿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作出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自己代为履行承诺的,该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居间合同|债务加入

案情简介:年,就郑某居间为服装公司委托制衣公司定作拖欠的加工费17万余元,郑某在结算单中承诺货款由其收回并立下欠据。

法院认为:①郑某居间介绍与定作人达成口头服装加工合同,双方已按合同作了部分履行,该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郑某作为居间人,理应只有向合同双方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及媒介服务的义务,享有要求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然而,郑某在与制衣公司结算时,在结算清单中承诺货款由其收回并立下欠据,从而自愿承诺替定作人代为履行偿还加工费的义务,使自己成为该服装加工业务中拖欠加工费的债务人。②郑某作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处分自己权利并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法律不禁止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且服装公司已倒闭无偿还能力,制衣公司亦放弃对服装公司追偿此笔债务,故制衣公司对郑某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郑某给付制衣公司加工费17万余元。

实务要点:法律不禁止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居间人自愿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作出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自己代为履行承诺的,该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江苏建湖法院()建商再初字第号“郑某与某制衣公司债务纠纷案”,见《盛春公司诉郑中在居间合同中承诺代偿债务欠款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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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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