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装加工 >> 服装加工市场 >> 滇晋知识产权文创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与保护
近年来,随着文创产业的发展,市面上衍生出了品类繁多的文创产品。从故宫博物院的互动解谜游戏书《谜宫》,到甘肃省博物馆憨态可掬的“铜奔马”玩偶,再到几乎所有景点都有售卖的文创雪糕……这些颇具市场热度的文创产品既传播了传统文化,也让展柜里的文物、典籍中的内容“活起来”,催生出巨大的消费潜力。然而,文创经济引起市场反响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不少知识产权问题。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通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及相关案例带您了解文创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与保护。
使用他人卡通形象生产销售衍生品侵权纠纷案
原告:某动画公司
被告:某玩具制造公司、某玩具销售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发行“托马斯”系列卡通片,拥有“托马斯小火车”等动画角色的著作权,并申请注册“托马斯”系列商标。两被告制造、销售与“托马斯小火车”外形近似的火车玩具,并在外包装和销售店铺等多处标注“托马斯”等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其已获得案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授权,同时拥有“托馬斯”和“越诚托马斯”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有权生产、销售涉案火车玩具并标注“托马斯”字样。
裁判结果:
结合原告中美两国的版权登记证书以及商标注册证,原告享有涉案动画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以及“托马斯”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两被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所载作品完成时间或专利公告时间均晚于原告权利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不能对抗原告拥有的在先著作权。其主张获得许可使用权的“托馬斯”商标早在侵权发生前已被撤销,故以该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进行抗辩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越诚托马斯”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托马斯”存在明显差别,被告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应按照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予以评判。被告的涉案行为系借助原告作品、商标等所享有的综合性声誉,从产品外观、包装、标识、宣传等多个环节对原告权利进行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管控提示:
文创企业均需创造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获得须以合法为前提,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书虽能证明权利归属,但其并非“金钟罩、铁布衫”。我国的作品登记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仅进行形式审查,倘若申请登记的作品或外观设计专利系抄袭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系侵害其他权利产生,即便企业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也不能对抗合法的在先权利。同样的,商标法也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提出异议、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文创企业应将发展重心置于智力成果创造,全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IP,而非将精力用于攀附他人IP,进行恶意抢注。
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指引
文化创意企业主要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利用,进而获取利润、实现资产增值和产业链延伸,其核心资产即为知识产权。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文化创意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从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全链条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持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环境。
创造阶段“开好局”
知识产权的创作是支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命脉,文化创意企业应当强化权属意识,注重对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等知识产权创造的风控管理。
1.分类施策,提前做好知识产权规划布局
文化创意企业在经营过程的创作成果主要包括智力成果类和商业标识类,两者的侧重点不尽相同,故在创造阶段需分类施策,提早做好规划布局。
智力成果类:文化创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最多就是智力成果。首先,在成果创造过程中时应当牢固树立“无授权,不使用”理念,要严格审查权利来源,积极与正规版权库及集体组织进行协商,获取素材授权。同时,在引用时保持一定幅度,注重利用基础素材进行深度创作加工,避免出现侵权风险。其次,及时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积极尝试通过国家版权发展创新(浦东基地)等机构进行跨地域作品登记,提升权利保护效率。最后,为便于企业管理和运用相关的智力成果,企业还应建立智力成果的存储管理制度及流程,以书面或数码形式(如时间戳、云公证、云存证等方式)统一记录和保存原件、原稿。
商业标识类:商业标识是区分企业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对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意义重大。文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提前做好商业标识布局工作,跨前一步将企业字号、常用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主次分明(分别注册主商标和次级商标)、全面覆盖(业务范围全覆盖、地域范围全覆盖、标识元素全覆盖),并且提前审查要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在先权利。
除商标之外,自然人姓名(如工艺美术大师、网络作家等)、企业名称(包括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产品名称(如电影等作品名称)、包装装潢(如书籍的包装封面)等都属于企业的商业标识,企业亦应当尽早发现、识别、登记注册,第一时间完成权利布局。
2.有效切割,避免因创作主体问题产生权属纠纷
在委托第三方创作和合作开发时,企业应通过合同清楚列明有关委托、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内容及其归属,确定各自的权利范围,如客观上无法确认唯一权利人,应明确约定各方使用用途或方式。对于员工的职务创作,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可约定员工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或是一般职务作品,多名员工参加创作的,可以通过创作计划明确各自分工及成果归属。
运用阶段“促转换”
文创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故文创企业应注重提升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完善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涉外业务中的风控管理。
1.加强权属审查
文化创意企业在知识产权受让、授权等交易过程中,需特别注重核实相关知识产权权属状况,深入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行政许可审批、诉讼纠纷等资信情况,对经营能力较差、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企业予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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