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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发布了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以警示更多经营者、提醒广大消费者。
案例一
人脸识别未告知并取得同意
市场监管出手三家房产商受罚
年1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监测到一条房地产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摄取其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的线索后,迅速深入多家行业企业摸排,最终锁定宁波杭州湾新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房地产开发商并展开现场调查。
经查,三家房地产开发商为确认客户是否系分销商介绍而来,在售楼处现场均安装有人脸抓拍机、人脸认证机和后台服务器设备。通过人脸抓拍机摄取所有到访售楼处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在分销商介绍的客户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通过人脸认证机对客户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进行采集,并与抓拍数据进行匹配,以此区分自然到访客户和分销商带客。
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目的在于准确区分消费者来源渠道,便于与分销商结算佣金,实质是为了自身成本控制,与消费者利益无关,于消费者而言,并无收集、使用信息的必要。且开发商全程既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未经消费者同意,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年4月15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三家房地产开发商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应用,相比其他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敏感度高,信息采集方式多样、隐蔽、灵活,不当使用将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年“3·15”晚会第一个曝光的案例就涉及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乱象。
在社会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的背景下,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针对监测到的房地产领域非法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线索果断出手、行业布网、排查追踪,研判法律性质、明确取证要点、固定相关证据、集中执法处罚,在全省开了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先河,回应了民众关切。
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
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有了明确规定,人脸识别技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
案例二
早教机构关门
海曙法院立审执一体助百名家长退款
年9月2日,因股权变更、经营困难等问题,位于海曙区的某早教机构不能正常教学,关门闭店,众多学生家长投诉维权。海曙区消保委当即联系家长与公司负责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部分家长坚持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区消保委立即启动与法院合作构建的“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海曙法院接到通知立即奔赴现场,分批对接家长,拟定分类化解思路,引导家长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维权路径。
4天之后,该早教机构负责人以承诺部分退款、转课等方式与名家长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愿以个人财产承担退赔责任的承诺书。为确保款项能到位,家长们向海曙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海曙法院审查后当即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该早教机构负责人的相关房产。
因转课机构路程不便、部分退款比例过低等原因,最后有97名家长未达成诉前调解协议,选择进入诉讼。因案件涉及同一被告、同一案由、同一法律事实,为方便一揽子解决纠纷,经所有原、被告同意后,海曙法院结合“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将这97起纠纷合并成1个案件立案审理,并建议家长们采取“代表人诉讼+集约化审理”模式,推选出5名代表参加诉讼。立案后,海曙法院又在庭前、庭中和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之后立即判决。年12月,海曙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最终依法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支付利息。
为提高判决履行速度,减少不动产司法网拍的耗时,海曙法院一方面引导家长们逐一填写银行账户信息,确保款项可以第一时间汇入家长们的账号;一方面启动执前督促程序,通过法院电话、移动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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