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即市监行处字〔〕号:年4月1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即墨区潮海街道江家西流工业园从事服装销售活动,其现场待售的服装带有“FILA”文字及图形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标识的授权使用证明等材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件;2.罚款壹万壹仟元整(元)。
点击上方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jg/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