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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就业惠民政策工作指导手册且末县融

发布时间:2023/6/4 13: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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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就业资金的实效,实现我县就业创业工作更好的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就业创业政策及办理流程告知如下,各乡(镇)、场参照执行。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巴就培发〔〕6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在法定年龄内(男性18-59周岁,女性18-54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①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③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⑥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5款条件之一的农牧民;⑦全国扶贫开发系统登记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新劳社〔〕7号)有关规定,在自治区明确的七类就业困难人员基础上,将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户籍贫困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就业援助、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各项扶持政策,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依据新劳社〔〕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由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调查表》并上报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4.所需资料:①户主及本人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人提供残疾证书;③低保人员须经乡镇出具证明和县民政部门核查意见;④《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摸底调查表》(附件2)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社区(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县人社局各留存一份。

二、就业援助金: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社〔〕号)、《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促进

就业的意见》(巴就培发〔〕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在法定年龄内,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创办农村经济实体或开办小商店、小餐馆、小饭桌以及提供家庭照料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元。(城镇户籍:户外摊位经营满3个月以上的补贴元,有室内店面及固定经营场所补贴元;农村户籍:创办经营满3个月以上的补贴元)。

3.办理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报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审核→乡镇就业援助金审核领导小组(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公示→报县人社局核查并发放援助金备案。

4.所需资料:①《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摸底调查表》(附件2);②《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附件3)、《申请就业援助金人员经营项目调查表》(附件4);③当年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④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主页+本人页)复印件,低保证明或残疾证复印件,公示,社保卡复印件,经营项目照片;⑤从事微利项目或灵活就业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三、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社〔〕号)、《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发〔〕55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及政策规定:新疆籍劳动者、毕业两年未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并在就业创业地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5)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6)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7)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8)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喀什、和田地区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3.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上述第(1)(2)(3)(4)(5)(8)条,企业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所需材料:①《企业申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5),《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6);②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新招用员工名单、身份证、户口本(户主+本人)复印件、劳务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和《就业困难人员摸底调查表》(附件2),并提供个人社保账号等相关资料;若是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个人社保账号等相关材料;③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将以上材料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第(6)(7)条,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报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劳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汇总造册,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公示后报县人社局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所需资料:《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7)、《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8),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就业困难人员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和《就业困难人员摸底调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户口本复印件均为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四、扶持小额担保贷款: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人社发〔〕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3.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县人力资源市场领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表提供给申请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出具说明→符合条件的,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对申请表格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报县人社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担保贷款协议书并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并认定强制执行书后给予放贷。

4.所需资料:①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1寸免冠照片;③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小额担保贷款认定表;⑤店铺、房租合同;⑥担保人工资证明;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已婚人员结婚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县人社局,贷款经办银行各留存一份。

五、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1.政策依据:《巴州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巴人社发〔〕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具有新疆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含当年毕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继续升学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人员,复退转军人,企业新招用且具有新疆户籍的人员,高技能人才,两地转移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结业学员。

3.办理程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收取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两张一寸照片,将申请人员花名册登记造册→报送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乡镇填写职业技能培训目标计划申请表和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开会研究优先推荐师资力量雄厚培训机构并公示,将拟确定承担培训机构推送乡镇,由乡镇确定一家承担此次培训的机构和培训要求并复函并公示→县人社局通知培训机构开班。

4.所需资料:①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2寸免冠照片;③《职业技能培训目标计划申请表》(附件9-1);④《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9-2)及其他相关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六、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社〔〕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对毕业2年内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3.办理程序: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出具《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填写《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将花名册汇总造册,报县人社局审批并进行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4.所需资料:①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2寸免冠照片;③《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10-1);④《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0-2)及其他相关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七、大中专毕业生报到: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2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且末户籍大中专毕业生

3.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生源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到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4.所需资料: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两份,照片1寸两张、2寸一张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策依据:《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巴政办发〔〕66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

3.办理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月支付→劳务派遣统一办理→公益性岗位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组织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将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劳务派遣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所需资料:①申领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②劳务派遣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④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签协议;⑤劳务派遣组织与招聘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⑥劳务派遣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其他相关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九、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社〔〕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3.办理程序:已认定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县人社局审核材料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

4.所需资料:①《自治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享受见习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1-1);②《高校毕业生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1-2);③《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11-3);④《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11-4)存根页;⑤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等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见习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社〔〕号)、《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16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3.办理程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需向县人社局提交培训申请并附培训人员花名册进行报备→企业根据实际就业人数填报《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向县人社局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县人社局根据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将审核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4.所需资料:①《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2-1)《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附件12-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新招录员工花名册、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③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④企业岗前培训方案和培训成本预算;⑤企业新招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企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一、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社〔〕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3.办理程序: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申请资金报告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4.所需资料:①本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②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③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学校、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二、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社〔〕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3.办理程序:本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营项目调查表》,汇总公示→报县人社局审核→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4.所需资料:①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贫困劳动力由扶贫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本人页)复印件、营业执照(当年创办)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号复印件;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3-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营项目调查表》(附件13-2)及其他相关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企业、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三、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县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3.办理程序:劳务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持相关资料填写劳务输出补贴申请审批表→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初审→县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

4.所需资料:①劳务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转移人员花名册;②推荐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③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务收入证明(包括转移地点、转移时间、务工收入等内容);④《劳务输出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4)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企业、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四、农村经济实体政策支持

1.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促进就业的意见

》(巴就培发〔〕5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

(1)城乡劳动者通过集约化、规模化、合作化方式创办农村经济实体,集中吸纳就业。对于创办农业(牧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项目、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组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电子商务、仓储、物流等农村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合作社按照合伙经营对待,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用人数量达到50人,并且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的,按照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待,贷款额度最高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两年,贷款期内给予全额贴息。

(2)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毕业生、西部志愿者、退伍军人以及外出务工一年以上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农村经济实体的,最高可享受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两年,贷款期内给予全额贴息。

(3)在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农村经济实体的,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次月起,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保留6个月。

3.办理程序:上述(1)(2)条,申请人持相关资料→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初审后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县人力资源市场领取)和《农村经济实体吸纳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申请贷款贴息资金补贴审批表》→县人力资源市场审核→报县信用社审核并拨付。上述(3)条,申请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持相关资料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自主创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审核,填写《公益性岗位经营项目调查表》→乡镇审核汇总并公示→报县人社局审核并公示→财政部门复审拨付。

4.所需资料:

上述(1)(2)条,①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申请人家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还需要结婚证复印件);③申请人本人经营证明(养殖的村委会出具扩大养殖证明和动物防疫本原件及复印件;种植的需提供租赁土地证明和承包合同;开店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④担保人工资证明;⑤担保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已婚申请人家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还需要结婚证复印件);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和《农村经济实体吸纳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申请贷款贴息资金补贴审批表》(附件15-1);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3)条,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益性岗位聘用文件和解聘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摸底调查表》(附件2)、《公益性岗位自主创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5-2)和《公益性岗位经营项目调查表》(附件15-3)及其他相关资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申请人、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五、鼓励各类农村经济实体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促进就业的意见

》(巴就培发〔〕5号)

(一)岗前培训补贴。

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1.农村经济实体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达到1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前培训补贴。2.农村纺织服装经济实体(农村地毯编制、刺绣、服装加工等纺织服装经济实体)依据《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16号),按照每人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前培训补贴。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开展岗前培训前提交培训申请并附培训人员花名册进行备案→根据实际就业人数填报《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县人社局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县人社局审核并公示报财政部门拨付。

所需资料:

①《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2-1)《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附件12-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新招录员工花名册、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③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④企业岗前培训方案和培训成本预算;⑤企业新招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⑦其他。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企业、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二)农村经济实体(企业)社保补贴。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农村经济实体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吸纳新疆籍员工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其中吸纳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的按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待。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报县人社部门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复审并拨付。

所需资料:①《企业申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5);②《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附件6);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企业新招用员工名单、身份证、户口本、劳务合同复印件;⑤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为新招用员工缴纳费用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⑥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企业、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第三条:非盈利性餐厅补贴。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农村经济实体开办非盈利性职工餐厅,按照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每人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餐厅设施补贴(不包含季节性务工人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经济实体享受一次性餐厅设施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此初审,审核通过后由所在乡镇出具农村经济实体开办非盈利性职工餐厅的证明,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并拨付。

所需资料:

①《农村经济实体享受一次性餐厅设施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6-1)《农村经济实体享受一次性餐厅设施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6-2);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餐厅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劳务合同复印件,员工工资凭证;③乡镇出具的农村经济实体开办非盈利性职工餐厅证明;④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申请单位、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六、鼓励城乡劳动者进入农村经济实体就业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促进就业的意见

》(巴就培发〔〕5号)

第一条个人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城乡劳动者进入农村经济实体就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企业就业标准给予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对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予每人每年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元缴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填写《劳动者进入农村经济实体就业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初审→乡镇出具证明材料→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社保账户。

所需资料:①申请人社保账户、身份证、户口本、劳务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凭证;②乡镇出具证明材料;③《劳动者进入农村经济实体就业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7)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企业、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第二条灵活就业补贴。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在企业开办的“卫星工厂”或“家庭工厂”中,以“企业+农户”的生产合作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居家就业,按企业要求完成生产订单并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收入的,给予劳动者每人每年元的灵活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参与劳动并获得报酬的年度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填写《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初审→乡镇出具证明材料→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社保账户。

所需资料:①企业订单证明材料、个人收入证明材料;②社保账户、身份证、户口本、劳务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凭证;③乡镇出具证明材料;④《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8)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企业、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七、有组织转移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深入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巴就培发〔〕6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积极鼓励乡镇政府和各类劳务输出组织(或劳务经纪人)面向农村贫困劳动力多渠道开展有组织的转移就业工作。由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转移就业活动,人个累计就业时间超过2个月,转移就业收入达到脱贫标准的,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乡、镇、村工作经费补贴。由劳务输出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组织转移就业,个人累计就业时间超过2个月,转移就业收入达到脱贫标准的,按照每人80元标准给予劳务输出机构补贴,享受补贴的劳务输出机构(或劳务经纪人)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中介费用,补贴奖励期限截止0年12月。

3.办理程序:申请机构(或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劳务输出对象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补贴申请审批表》,初审后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

4.所需资料:①由乡(镇)政府出具的劳务输入证明(包括转移地点、转移时间、转移人数、转移人员花名册、劳务收入等内容);②劳务输出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的营业证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输出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④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务收入证明;⑤《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3份,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八、企业成立扶贫车间或者合作社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深入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巴就培发〔〕6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积极协调民族特色手工艺制做、服装加工、农产品加工等生产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办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或者在农村成立生产合作社,引导和支持企业针对贫困劳动者开展订单、定向培训,为贫困劳动者在家门口就业创造条件。对吸纳贫困劳动者达到员工数量30%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1万元补贴。同时根据吸纳贫困劳动者数量按照每人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截止到0年12月。

3.办理程序:申请企业向开办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点)所在县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填写《企业开办就业扶贫车间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0),由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

4.所需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由县(市)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开办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点)的证明;②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员工花名册;③贫困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④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⑤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企业、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十九、扶贫援助特设岗位政策:

1.政策依据:《关于深入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巴就培发〔〕6号)

2.享受群体及政策内容:采取“村办公助”的办法开发乡村扶贫援助特设岗位,在农村成立“公共事业服务队”,重点对转移就业有实际困难,创业及自谋职业能力较弱,家中无劳动收入的贫困家庭成员进行过渡性安置,主要参与农村卫生清洁、环境绿化、道路维护、安全保卫、家庭照料等公益劳动,享受扶贫援助特设岗位补贴,确保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扶贫援助特设岗位由乡、镇、村负责开发管理,通过民主推荐、集体公示后方可上岗,自治州按照每个岗位每年元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截至到0年。

3.办理程序:由村委会在上级下达的岗位开发数量内,对申请人员家庭情况和个人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并逐人填写《扶贫特设援助岗位开发审批表》及《扶贫特设援助岗位人员花名册》→由村委会按要求对初选人员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岗位开发数量及扶持对象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县人社部门将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账户。

4.所需资料:①本人申请书;②《扶贫援助特设岗位开发审批表》(附件21-1);③《扶贫援助特设岗位协议书》(附件21-2);④《扶贫援助特设岗位人员花名册》(附件21-3);⑤公示;⑥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3份,乡镇、人社部门、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且末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专线:且末县扫黑办

县公安局:

举报邮箱:qmxsh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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