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工

加工费被欠加工方一怒之下扣留对方加工货物

发布时间:2024/9/19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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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网

委托方未按时支付加工费用,加工方一气之下扣下对方的加工货物,这是否合法?日前,石狮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留置权纠纷。

石狮某公司委托长汀某公司加工服装,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对拟要加工的服装款号、款式、数量以及付款方式、期限等作了约定。其中,第四份合同约定加工的货物最多,为件,加工费为5万余元。

合作期间,除第四次加工的服装外,长汀某公司均按时足量交付加工货物,但石狮某公司仅按期支付了第一份加工合同的加工费,第二、三份加工合同的加工费逾期未支付,第四份合同加工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因多次催促支付加工费未果,长汀某公司遂将为石狮某公司第四次加工的大部分服装共件进行留置。年8月,石狮某公司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长汀某公司按照第四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支付服装回购款14万元及违约金7.4万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石狮某公司仅按期支付第一份加工合同的加工费,存在逾期支付第二、三份加工合同加工费的违约行为。由于第四份加工合同加工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以石狮某公司未存在逾期支付第四份加工合同加工费的违约行为。基于长汀某公司留置第四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项下服装的违约行为,石狮某公司主张的长汀某公司应承担支付服装回购款14万元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判决长汀某公司在扣除石狮某公司尚欠服装加工费后再赔偿石狮某公司一定费用。

据了解,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定做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做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情况下,承揽人只能留置定做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承办法官表示,由于石狮某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第二、三份加工合同加工费的违约行为,长汀某公司有权留置第二、三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服装,但石狮某公司在履行第四份加工合同的过程中未存在违约行为,故长汀某公司无权留置第四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服装。

法官提醒,生活中债权人在不符合留置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欠债人不厚道,但实现债权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莫让有理变得“无理”,莫让扣押的“货”为自己带来本可以避免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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