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工

服装加工承揽合同大有门道

发布时间:2022/7/6 23: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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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装的生产过程中,服装企业可以自己加工或者委托外部的成衣加工商加工。但对于大多数的服装企业而言,委托加工往往更符合企业的利益需求。

在服装委托加工环节,服装企业所期望得到的并非成衣加工商单纯的劳务,更重要的是其劳务成果。只有当成衣加工商提供劳务的工作成果符合服装企业的预期,才能满足服装企业的要求。因此,服装企业需通过加工承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根据长期担任服装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结合司法案例,归纳了服装企业在拟定服装加工承揽合同具体条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为服装企业提供有益借鉴,请多批评指正。

1.委托生产的类型条款

服装企业应和成衣加工商明确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属于下列哪种:①包工包所有料—成衣加工商自行提供加工所需面料、辅料;②纯加工—服装企业提供加工所需全部物料,成衣加工商仅负责加工;③包工包辅料—服装企业提供面料,成衣加工商提供辅料,成衣加工商负责加工。

若是第一或第三种合作方式,服装企业应要求成衣加工商确认其提供的面料、辅料需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并明确成衣加工商对面料、辅料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具体责任。

案例一: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海福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与江苏舜天西服有限公司(上诉人)加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舜天公司与福岑公司签署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了由福岑公司向舜天公司提供面料,由舜天公司加工制作的生产模式;合同中对福岑公司提交的面料期限、面料提交延迟后舜天公司可采取的措施、舜天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约定均合法有效。福岑公司虽有部分面料延迟了向舜天公司交付,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仍不能免除舜天公司延期交付委托加工货物的责任。最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由舜天公司赔偿福岑公司面辅料损失10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并驳回了舜天公司的上诉。

本案中,福岑公司因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模式,并对该模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因此,即使福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过失,其仍能追究成衣加工商怠于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弥补自身损失。

2.生产要求条款

服装企业应在生产要求条款中明确成衣加工商的生产要求。如可约定成衣加工商在对服装的款式及面辅料进行开裁前,应和服装企业书面确认开裁的数量及样衣,得到服装企业确认后方可进行开裁及批量生产。

还可要求成衣加工商在生产大货前需根据洗水唛的洗涤方式做齐色布样洗水测试,测试完成后,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服装企业。测试结果由双方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名后方可进行使用等。

3.保证金条款

服装企业可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增加保证金条款,预留每次加工订单总额的一部分,作为成衣加工商履行合同和产品质量的保证金。保证金可约定在全部合同产品验收完,且成衣加工商无任何违约情形的一段时间后,无息退还给成衣加工商。当成衣加工商违约或未按合同约定处理产品质量等问题时,服装企业可约定此时服装企业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款或违约金,不足部分,成衣加工商再予以补足。

4.分包转包条款

服装企业与成衣加工商合作关系的建立是基于服装企业对成衣加工商的信任,服装企业相信成衣加工商的技术、设备和劳力能独立完成加工工作。基于此信任基础,若成衣加工商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则违背了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基础。但实际,成衣加工商将加工承揽工作部分或者全部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进行加工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不少服装企业曾咨询辉腾团队,此种情况服装企业应在合同中如何约定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笔者建议若确需转包或分包的,服装企业应当和成衣加工商约定清楚,成衣加工商应事先将第三方相关资料提交服装企业并得到服装企业书面同意,并要求成衣加工商承担转包或分包的产品质量、延期交货及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连带责任。若成衣加工商擅自转包或分包,服装企业可立即终止采购合同,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并要求成衣加工商向服装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留置权条款

留置权条款是服装企业经常忽略的条款。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服装企业若与成衣加工商没有特别约定,则成衣加工商作为承揽方,有权在服装企业未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留置服装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或原料。因此,为保护服装企业的权益,建议在合同里约定成衣加工商不得留置的产品。

6.知识产权条款

很多时候,服装企业在委托成衣加工商生产服装时,需要授权成衣加工商自行打印生产所需的洗水唛、吊牌或者商标等。但不少服装企业只在条款中进行广义的授权,未在授权条款中进行明确的相关约定。实际上,此行为存在巨大风险。

桐乡市工商局曾处理过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上海香依制衣有限公司曾委托解某加工生产“爱枫”羊毛衫,但因双方在商标授权中未对解某对商标的使用权限等进行详细约定,导致解某在委托生产关系结束后仍利用该商标生产“爱枫”羊毛衫并进行销售,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即违法获利将近20万。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由于解某获得相关商标的许可,因此不构成侵权。但解某仅在“爱枫”羊毛衫标明“上海香依制衣有限公司”而未标明解某的厂名及厂址,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尽管解某在委托生产关系结束后利用该商标生产“爱枫”羊毛衫并进行销售获利,但是,由于上海香依制衣有限公司未与解某就商标的使用权限等进行详细约定,所以最终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建议服装企业与成衣加工商签订授权使用书,明确约定授权使用的期限、目的、范围以及产品等。另外,应该在授权使用书中明确成衣加工商违反授权使用约定时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完善的《加工承揽合同》是服装企业和成衣加工商建立良好、高效合作的基础。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不仅能有效帮助服装企业把控好委托生产加工环节,保证委托加工的服装质量,还能在必要时刻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服装企业必须对《加工承揽合同》的拟定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降低生产风险,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文章作者:

钟洁玲实习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领域: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简介:担任知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长期深耕于服装行业,熟悉行业相关法律事务,在合规审查、法律风险防控、员工持股筹划等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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