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工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企业可以因为停产,不发

发布时间:2024/10/22 11:47:05   

基本案情

严某原来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下岗之后就到当地的一家服装加工厂工作。她与服装加工厂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按月支付工资。遗憾的是,由于该厂连续两个月一直都没有接到订单,因此,该厂的厂长便要求停产,等有新的订单时再通知员工继续上班。休息了一个月之后,服装厂通知严某等人开始上班。上班之后,严某等人因为在停产期间并没有收到服装厂发放的工资,于是,严某就去询问服装厂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在停产期间是不发放工资的,因为他们并没有工作。

法官说法

企业不能以停产为由而拒绝发放员工的工资。对此,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

在本案中,服装厂因为没有订单停产一个月,而该厂是按月发放工资的,即该厂的停产仍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并且工厂的停产并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因此,服装厂没有发给职工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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