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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出口退税办理的基础知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已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出口退税机构的设置
台州市国税局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管理全市进出口税收业务,负责办理市本级(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
台州所辖县、市国税局设立税源管理三科负责办理当地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三、出口退税服务
(一)自助服务网站
(二)网上申报网站
出口企业通过电信VPDN专用网络连接《浙江省进出口网上退免税申报服务》网站(网址:
(三)市本级退税工作人员及电话
1、已办理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日常业务请咨询台州国税局进出口处片管员。
2、未办理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请咨询税收服务热线、出口退税政策咨询电话
3、有关出口退税窗口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和出口退税单证申报业务),
找出口退税管理员办理的业务有,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远期收汇备案等业务。
(四)纳税人互助
纳税人互助的QQ群,群名“退税茶座”。由从事出口退税业务的相关人员自愿选择加入,交流出口退税相关业务。
四、出口退税办理流程(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流程图)
(一)出口退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要求,将出口货物的相关纸质单证收集、装订成册,并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与纸质内容相同的电子数据,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退还已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出口货物应承担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申报由纸质单证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二部分组成。
1、退税单证的收集
外贸企业退税单证主要是进货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根据国税总局“简化手续,加快退税进度”的要求,我市大多数企业(指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仅适用于征收消费税的部分出口货物,故退税单证简化为进货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简称二票一单)。
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配单并装订成册。
2、制作申报电子数据
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完成,出口企业可以从网上免费下载软件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3、预申报
电子数据制作完成后,可通过《浙江省进出口网上退免税申报服务》网站预审,根据反馈结果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报送。
4、正式申报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报送)。逾期未办结部分,企业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不得再办理退税申报。
(三)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人员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对照审核标准和审核要求,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一般情况下,退税审核在企业申报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如下:
1、申报的接收:通过网上申报网站接收企业的申报数据,通过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的纸质单证,然后将申报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分配到审核人员。
2、人工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核对。
3、计算机审核主要是通过操作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由计算机根据编程自动进行审核,审核原理是对企业录入的电子申报数据与外部信息(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外管局提供的核销单信息、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代理证明信息等)进行对审。
4、审核结果处理:
(1)对符合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
(2)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退(免)税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
(3)对有疑问的出口退(免)税资料,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调查。
(四)审批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由地市级以上(含地级)国家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审批是退税机关对退税审核结果的最终确认,退税审批的主要数据来源为退税审核结果。在审核确认时系统会主动生成退税待审批的数据,数据一经生成不得修改。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退还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讲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1、主要的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
“免退税”是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其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本办法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
“免抵退税”是对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的销项进行免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进项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再按规定退税。具体地讲,“免”税,是指对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用企业出口的货物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己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出口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由主管机关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
“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及出口卷烟等适用本办法。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免税、退税。
“免税”是指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适用于生产出口企业。
“退税”是指退还购进货物已缴纳的消费税,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贸易退税计算(单票对应法)
应退增值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适用退税率
或:应退增值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适用退税率
例:某进出口公司年8月购进服装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元,出口至日本,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8.00),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13%=(元)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退税率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还消费税的计算消费税是先征后退
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适用从价定率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适用于从量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适用于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适用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税产品)
第三讲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出口企业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不得再办理退税申报。
1、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截止之日。
建议外贸企业一个月集中为一次申报。
申报截止期限的计算:(1)报关出口日期+90天=申报到期日期
(2)确定申报到期日期所属申报期
到期日举例说明:年1月1日报关出口+90天=年4月1日
属4月份申报期
年1月22日报关出口+90天=年4月22日
属5月份申报期
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的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二、延期申报有关事项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5、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销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
6、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
(二)有关延期的几点注意事项
1、办理延期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税务机关撤单的,在撤单当日办理)。
2、延期3个月申报:允许延期申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3、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单证内容必须与延期申请理由相符。
4、有书面合理理由的事项。包括既无纸质报关单又无报关单电子信息(如舱单信息错误,需提供海关签署受理意见的出口舱单电子数据更改申请单、出口报关单修改/撤消申请表等)、无报关单电子信息引起的无法核销(需提供规定时间内已结汇的银行凭证)、因税务机关发生系统、计算机故障等,致使在申报期内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无法通过或退税部门无法正常受理退税申报等。
5、已办理延期手续的单证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截止期限前申报。
三、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
1、企业的分类
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作为“视同C类管理企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视同C类管理企业”的出口企业为“视同B类管理企业”。
2、二类企业的区别
(1)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视同C类管理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必须事先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审核,如无信息则从本次申报中撤出。视同B类管理企业采用事后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审核,如在报关出口之日起天内无核销单信息由退税机关出具《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再根据外汇管理局反馈情况审核通过或追缴原已办理的退税款。
(2)审核外贸企业进货增值税发票信息:视同C类管理的外贸企业在审核配置中设定为审“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信息”,视同B类管理的外贸企业,可以在审核配置中设定为先审“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但事后必须及时用“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追回退税款。由于“认证信息”从外贸企业所在地国税局直接取得,一般比经过国税总局下发的“稽核信息”快上二至三个月,所以视同B类管理外贸企业的退税进度相对较快。
3、二类企业的申报处理
(1)C类企业出口退税全部采用“单证齐全”申报方式,即核销单与当期其他退税申报资料一并装订成册申报。
已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C类出口企业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2)B类企业出口退税全部采用“核销单不齐”申报方式,即当期退税申报资料中不包括核销单。
(3)B类企业须将当期取得的核销单,办理“核销单收齐”网上申报,并将当期取得的核销单按“核销单收齐”申报的序号单独装订成册申报。“核销单收齐”的网上申报和纸质核销单申报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天内完成(远期收汇除外)。B类生产企业一个月也可多次申报。
已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B类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核销单和进行“核销单收齐申报”操作。
(4)远期收汇情况的处理:出口企业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到退税机关办理远期收汇申报。
A、C类企业远期收汇,凭所在地外管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办理缺核销单电子信息手续,在预计收汇日期30天内进行单证齐全申报。
B、B类企业远期收汇后,将当期取得的核销单,办理“核销单收齐”网上申报。(已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B类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核销单和进行“核销单收齐申报”操作。)
C、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时,须按合同号分开办理。
四、纸质单证齐全(缺电子信息)备案管理
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当月审核完毕,对出口退税纸质单证均齐全(包括B类企业缺核销单)的单证办理“纸质单证齐全(缺电子信息)备案”,视同已接收企业申报,允许企业在信息齐全后再行申报。
1、备案前的预审
出口企业在办理“纸质单证齐全(缺电子信息)备案”前,须自行预审(当月3号开始的预审有效),并打印预审“反馈信息结果”一份。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出口退税申报的,预审工作由中介机构完成,在《纸质单证齐全(缺电子信息)备案明细表》右上方加盖“信息已查”的中介机构查验章,代替预审“反馈信息结果”。
2、备案的申报
出口企业办理备案时,须带以下资料:
(1)《纸质单证齐全(缺电子信息)备案明细表》一式二份。
(2)预审“反馈信息结果”一份。(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的不需提供)
(3)办理备案的相关纸质退税单证(报关单、C类企业的核销单、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代理证明、增值税发票、出口专用缴款书等)。
3、办理缺电子信息备案的资料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总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内;
(2)报关出口时间已超过二个月;
(3)纸质单证齐全(包括B类企业缺核销单);
(4)缺少退税审核通过必需的电子信息。
4、其他事项
(1)出口企业须在各项电子信息齐全后及时办理申报(外贸企业为信息齐全的当月,生产企业为信息齐全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企业办理备案时有弄虚作假、备案后不及时申报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的资料及装订要求
为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档案管理,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除报送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数据外,还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下述规定报送纸质资料:
(一)不装订的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二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一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
(二)需装订资料的装订顺序
1、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封面
2、件内目录
3、代理报告(委托代理申报企业)
4、《汇总申报表》及附表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7、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1)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经退税机关盖章的原件)
(4)《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经退税机关盖章的原件)
8、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封面
9、当月单证备案目录
10、缺电子信息申报备案明细表
11、退税原始凭证(必须全部为原件,按单证齐全明细表的序号装订)
每个序号的凭证装订顺序
(1)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B类企业采用“核销单不齐申报”方式的,核销单收齐后另行装订)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2)进货增值税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
(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仓储凭证、出口货物备案清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协议(代理出口)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回函、运保费单据、延期申请表、缺电子信息备案表、佣金合同、佣金支付凭证、补缴税款缴款书等)
12、备考表
13、封底
(三)核销单收齐申报资料的装订顺序(未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B类企业适用)
1、核销单收齐申报封面
2、核销单收齐申报明细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按“核销单收齐申报明细表”的顺序排列)
4、封底
六、外贸企业的换汇成本
(一)换汇成本的定义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后的离岸价(FOB)每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实际采购成本。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出口进货成本(人民币)÷出口货物FOB(美元)
在目前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出口进货成本应当包括由于征退税率差转入成本的增值税税额。上述公式就变形为: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增值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增值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出口货物FOB(美元)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置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或低于合理下限,目的是对出口退税的是否合理起到监督检查作用,因为它是目前唯一能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进货和出口起到关联的指标。虽然这项指标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仍然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是根据高于或低于汇率来设置的(根据现行美元汇率,目前合理上限设为8,合理下限设为5)。一般来说,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设置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企业出口就亏损。实际上,最高上限应和汇率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企业具有一定得盈利,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是考虑出口业务合理性指标,除了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垄断性产品外,企业出口普通商品的盈利具有一定空间,不可能是暴利,如果过低,则可能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合理上下限的提出只是针对一般情况,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很多时候,换汇成本出现疑点是正常的,具体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具体落实。
(二)换汇成本的疑点处理
A、换汇成本(XXX)低于合理下限,错误级别为“”。
概述:出口美元值为0且出口进货成本中,从价定率征税不为0或从量定额征税不为0,或者出口进货成本/出口美元值小于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
1、产生的主要原因: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将不同价值、不同规格的出口商品混合使用统一商品代码核算;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出口或进货数量、金额及商品代码填报错误;
(3)出口商品的出口或进货价格异常;
(4)税务机关在调整出口企业出口申报数据时,调整错误;
(5)其他原因。
2、调整方法: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将不同价值、不同规格的出口商品混合使用统一商品代码核算的,经核实无误,可不作调整,也可分别列入不同关联号下重新申报;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出口或进货数量、金额及商品代码填报错误的,应调整录入正确数据;
(3)出口商品的出口或进货价格异常的,经核实无误,不作调整;
(4)税务机关在调整出口企业出口申报数据时,调整错误的,应调整录入正确数据。
B、换汇成本(XXX)高于合理上限,错误级别为“W”。
概述:出口美元值为0且出口进货成本中,从价定率征税不为0或从量定额征税不为0,或者出口进货成本/出口美元值大于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
1、产生的主要原因: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将不同价值、不同规格的出口商品混合使用统一商品代码核算;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出口或进货数量、金额及商品代码填报错误;
(3)出口商品的出口或进货价格异常;
(4)税务机关在调整出口企业出口申报数据时,调整错误;
(5)其他原因。
2、调整方法: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将不同价值、不同规格的出口商品混合使用统一商品代码核算的,经核实无误,可以人工挑过,也可分别列入不同关联号下重新申报;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出口或进货数量、金额及商品代码填报错误的,应调整录入正确数据;
(3)出口商品的出口或进货价格异常的,经核实无误,人工挑过;
(4)税务机关在调整出口企业出口申报数据时,调整错误的,应调整录入正确数据。
第四讲外贸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注意事项
一、发生出口业务后的一些事项
1、购买出口发票
凭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薄及出口退税认定表等资料到各国税办税大厅申请购买。
2、下载安装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由中介机构代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不须进行此项工作)
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进行系统维护,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浙江省进出口网上退免税申报服务》网站下载最新版的申报软件及操作说明,并请仔细阅读操作说明,进行系统维护。
3、出口企业网上申报帐号的开通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网上申报帐号即时开通。
4、电子口岸操作
在取得纸质报关单后,及时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确认递交报关单信息,确保操作及时和准确性。
二、收集退税单证注意事项
出口业务发生之后要做到“六个及时”。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税票);
2、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外贸企业最好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3、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认;
5、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6、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三、规范外贸经营秩序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4号)规定,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外贸业务员管理
(一)外贸公司与业务员应存在真实的劳动雇佣关系。
外贸业务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贸公司应加强对业务员的管理,业务员应在公司法定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
(二)杜绝业务员挂靠
凡出口业务由业务员自行完成,并由业务员自行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出口贸易的收益由业务员享有,外贸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等形式各种费用的,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三)外贸业务员网上备案
出口企业在外贸业务员从事出口经营活动前必须将其有关情况通过《浙江省进出口网上退免税申报服务》网站向退税机关申请备案(时间以该业务员从事的第一笔货物出口日期为准)。备案内容为外贸业务员基本情况,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主要出口货物的名称、主要货源地和出口的国家(或地区)等。备案后,如果外贸业务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发生变化的次月十日前向退税机关重新备案。
五、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一)外贸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自行要求变更品名、金额和增值税税额。取得的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贸公司不得向收款方收取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转借转让代开、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票物不符、扩大增值税发票开具范围以及票、物、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相符等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时间
目前部分外贸企业没有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报关出口时间在前,进项发票取得在后,在时间逻辑上倒置。外贸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时间外,采用其他销售方式的,均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原则上要求进项发票取得在前,相应产品报关出口在后。
(三)关于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等
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实际出口货物名称开具发票,不能随意改变货物名称。
对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工艺流程、加工成本等资料向退税机关说明具体加工环节相关情况。
外贸公司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名称应根据出口商品的实际名称申报填写,且不得随意改变货物的海关商品码。
外贸公司报关出口时,应按实际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申报,或在报关单上的第二计量单位中注明与供货企业增值税发票上一致的计量单位。
(四)退税机关管理措施
若出口退税部门在审核外贸企业申报的纸质出口退税单证时:
(1)发现进项发票是在报关后当月内取得的,应从严审单,并要求企业说明原因,核实无误后按正常程序办理退税;
(2)若发现进项发票是在报关一个月以后取得的,外贸企业必须就此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如提供销货方盖章该票业务的出口库单或对方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及外贸公司自身的入库单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建议税源管理部门对滞后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处罚,对于举证材料审核无误的办理退税。有疑点的将发函调查或暂不办理退税,待回函无误或提供相关资料后才办理退税;
(3)对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六、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企业的内部单据,要求一个企业尽量统一。在出口交易中,企业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3、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五讲外贸企业加工贸易退(免)税相关知识及计算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其退税办法与一般贸易退税方式基本上一致,但由于进口料件存有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在计算退税时就应将进口环节减免税款作扣减,以免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之前,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主管退税机关逐笔登记并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1、外贸企业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
①开具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注明销项税额),
②再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将退税机关签发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③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销售这部分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计算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扣税额,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回。
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于进口料件作价调拨给加工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有发票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对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实征的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减少进口料件的应扣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征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凡进口料件征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率计算抵扣税额;凡进口料件征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税额。
2.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外贸企业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并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复出口后,外贸企业凭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规定的凭证办理退税,其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复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执行。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3、登记进料加工台账
外贸企业不论是采取作价加工还是委托加工方式,都应在进口料件交给加工企业的同时,按进口合同号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号,逐笔登记进料加工台账,采取委托加工形式的应将委托加工合同副本留存企业备查。
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按进口合同号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号将复出口情况逐笔登入进料加工台账。
4、出口核销管理
(1)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成后,出口企业应按期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2)出口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或退税;
(3)出口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办理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发生转内销或逾期未核销的,由海关按规定补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5、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进料加工应抵扣未抵或漏抵的,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或注销手续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会同主管征税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
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的办法,即在生产环节免税,出口环节不退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辅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列入生产成本。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等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浙国税进[]66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交由加工企业加工的,应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①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②外贸企业应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据此办理免征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③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或因故未出口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都是利用国内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都属于“两头在外”的贸易方式。
(2)不同点:
第一,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来料加工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在同一合同中加以规定,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接受者。
第二,进料加工中,国内承接方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成成品,再销往国外市场后,取得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值,但国内承接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在来料加工中,由于成品交给外商自己销售,国内方无须承担风险,但是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故来料加工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第六讲外贸企业一些特殊的出口业务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一)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的五种情形
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②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③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⑤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34号)第二十条规定人工审核中作不予退税处理的五种情形
①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延期申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的;
③涂改退税凭证的;
④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的;
⑤其他按规定不予退税的情况。
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对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出口企业如有应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出口货物,应及时填写《浙江省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经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确认无误后,报送主管征收部门缴纳税款。出口企业最迟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后5日内将《浙江省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反馈主管退税部门。
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即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有关问题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3、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4、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5、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6、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二、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一)代理出口的业务特点
1.委托方和代理方签有代理协议书
2.代理方(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承担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二)代理出口企业范围
1.委托方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业生产企业不包括商业流通企业。
2.代理方企业只能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业生产企业不能进行代理出口。
(三)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四)受托方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办理时间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退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2、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报关单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发货单位”一栏填写的说明: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部分外贸公司在代理出口时,报关单上“发货单位”一栏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此事项必须纠正。
3、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企业(委托方)发生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外贸公司(受托方)代理进口料件,加工出产品再委托外贸复出口,也称双代理。
双代理业务外贸公司只是代理进口和代理出口,既不垫付资金,也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代理费上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存在退(免)税业务。但是,在料件进口后凭进口报关单和进料加工手册等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将《代理进口证明》及进口报关单等资料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资料到当地退税部门用于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免税货物或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货物加工完成后再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贸公司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协议等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付给委托方用于办理退(免)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七讲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仅供参考)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1号)规定: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业务会计核算
(一)基本会计科目设置
1、“库存商品”明细帐下设置三个明细:库存商品-出口、库存商品-进口、库存商品-内销。
2、内、外销货物分别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
3、“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核算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均以FOB价格为基础。
4、“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核算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5、“应收外汇账款”:核算商品已装运出口并向银行交单议付或托收的应收外汇账款。
6、“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核算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尚末收到的应收出口退税款结算情况。
(二)国内货物采购业务的帐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国内购进用于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进货原价为采购成本,购进货物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货物到达交货地车站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计入经营费用。
1、购进货物支付货款时,
借:商品采购
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记帐)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三)销售出口货物业务的帐务处理
1、商品托运出口
(1)出口交单时
出口商品已经装船装车并取得已装船提单或铁路运单时,储运部门应即根据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规定,将全套出口单证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同时将出口发票注明交单日期,送财会部门据以作销售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2)结转销售进价
对已装运出口的商品在向银行交单转销售收入时,应即结转销售进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商品
贷:库存商品
(3)出口收汇时
银行收到出口企业全套出口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即按规定向国外银行办理收汇或托收手续。银行在收妥外汇后,即按当日现汇买入价折人民币,开具结汇水单将人民币转入出口企业帐户,出口企业据以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2、支付国外费用
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
(1)当出口销售采用CIF价结算时,支付的国外费用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银行存款
(2)当出口销售采用FOB价结算时,支付的国外费用记入往来帐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国外佣金的具体处理
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为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付佣方式一般有三种:
A.明佣。它是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
B.暗佣。它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走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财会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有关单据时,分别支付方法,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采用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当时收汇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汇兑损益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
采用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银行存款
C.累计佣金。它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支付时,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累计佣金
贷:银行存款
(4)预估国外费用
预估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其他应付款-预估国外运保费
预估后,实际支付运保费时,可先冲转原分录,再按以上规定作会计分录。
3、支付国内费用
出口商品在托运以后,发生的出仓运输、装船等费用,包括有关商品自所在地发运至边境、口岸的各项运杂费,均应凭各项原始单据支付,并按费用不同性质,分别以有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处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4、出口销售退回
商品出口销售后,如因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或退货后转内销处理,出口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装运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或贷:应付外汇帐款(货款已收回)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以红字登记在账户借方)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2)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1)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有时如调换的出口货物不变更品种、数量,对原销售进价影响不大,也可以简化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
(3)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出口企业除按(2)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对已申报退税的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会计分录同上。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A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C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帐务处理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的退税凭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下同)收齐,并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后,按期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1、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申报的应退增值税,根据《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确定应退的消费税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指消费税)
2、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根据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和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出口货物不得退税的税额,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4、对不符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退税的,应调整出口销售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5、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实际收到出口退税如与原申报退税数不相符时,应调整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6、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不予退税)(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关退货,不应补交税款,也不作上述会计分录。
二、代理出口业务会计核算
(一)代理出口商品收发的核算
1、根据储运部门的入库单据金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贷:代销商品款-国内委托单位
2、根据储运部门的出库单据金额。
借: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二)代理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1、受托方在代理商品装运出口后,将全套出口单证按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时,财会部门应凭储运部门通知
借:应收外汇帐款-客户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收入)-商品名称
2、同时结转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库金额
借: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成本)-商品名称
贷: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三)代理出口收汇核算
1、根据银行单据
借: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应收外汇帐款-客户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汇兑损益)
(四)代付国外费用
1、对代理出口发生的国外费用(运费、保险费、佣金),支付时应凭有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
借: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收入)-商品名称
贷:银行存款
2、同时结转
借: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成本)-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
(五)代付国内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直接费用,应凭有关单据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六)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
(七)代理出口手续费核算
1、根据代销合同规定的比例收取代理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外汇帐款)
贷:其它业务收入
2、代理出口销售业务的退税由委托方自理,代理手续费收入应缴营业税
借:其它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交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