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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茅台冲击IPO折戟,衣拉拉申请撤回

发布时间:2023/5/14 13: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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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通社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衣拉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自主品牌棉质童装服装企业,旗下拥有“衣拉拉”、“瑁恩·瑁爱”、“安卡米”及“Hello.Dr”四大主要棉质童装品牌,各个品牌以不同的细分产品市场定位及设计风格,匹配0-18周岁婴幼儿童及青少年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和风格偏好。公司品牌面向大众消费市场,产品线涵盖全品类婴童MINI服、儿童家居服、内衣内裤、外出服及其他儿童服饰。

  衣拉拉申请沪主板上市,年年6月22进行了招股书预披露,年11月9进行了预披露更新,本次IPO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会计师为信永中和,律师为北京市中伦。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沪市、深市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年6月9日)显示衣拉拉已申请撤回。

  公司控股股东为宝创投资。本次发行前,宝创投资直接持有公司66.67%的股份。于永梅和范卫红夫妇二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89.94%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91.7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近几年在多个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中,衣拉拉旗下的多款产品被列入“不合格”名单,对一个童装产品而言,这显然是一个打击。

  报告期内,公司基本不直接从事成衣的加工生产,主要通过外协加工和劳务外包实现产品的加工制造。由于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劳务外包及外协加工等方式进行生产,因此公司产品的质量依赖于劳务外包商及外协加工商的制造工艺水平和质量控制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安卡米服饰的部分产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抽检中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公司实行线下与线上互补、经销与直营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截至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经销商家,建立了覆盖全国除港、澳、台以外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网络。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经销模式实现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1.45%、80.08%、83.11%和83.41%。经销模式有利于销售渠道的快速扩张,在与终端消费者的接触沟通、后期的售后服务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虽然公司一直对经销商体系进行规范运作,注重对经销商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对经销商的服务水平,但经销商在人、财、物等方面仍独立于公司,在贯彻与执行公司发展战略方面可能存在与公司不一致的情况。如经销商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运营,或者经销商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都将对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发展、经营业绩及公司品牌声誉构成不利影响。

  募集资金用途

  衣拉拉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拟发行不超过4,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不超过4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少于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的1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智能化裁剪中心及物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和婴童服装研发及展示中心项目建设地址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以北、海口路以西区域。公司已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签订了该地块的投资协议,该宗项目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上述土地尚未履行招拍挂程序。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5,.80万元、74,.19万元、67,.45万元和28,.67万元,受公司产品结构变化、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年度至年度呈逐年下滑趋势。

  衣拉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历多次增资,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历次增资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股东米高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说明员工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及每股增资或转让价格,说明员工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3)除上述股份支付外,说明报告期内入股的新股东及相关出资人中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关联方或客户、供应商;(4)说明米田投资入股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其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日常业务往来中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如果存在,请披露报告各期现金交易金额、现金交易占比情况等,以及各报告期前五大现金交易金额的具体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对发行人现金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销售、租赁、拆借资金等。请发行人:(1)结合关联方销售毛利率与其他交易方毛利率对比情况、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等,分析说明向关联方采购、销售和租赁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公允性;(2)说明实控人通过信托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列表说明实控人与山东信托、山东信托与安卡米服饰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如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补充提供合同;(3)说明实控人控制企业以外的关联方,如实际控制人范卫红之妹范丽平控制的企业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利益安排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核查意见,补充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4、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分别为12,.08万元、12,.8万元、11,.5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约17%,公司销售以经销为主。请发行人:(1)按照区分销售模式口径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数量及占比情况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如有,分析说明原因;(2)说明经销商中法人机构经销商和个体经销商的数量和占比情况,主要法人经销商的股权结构、各年的工商年检情况,是否有针对经销商的管理办法及约束措施;(3)说明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销售收入规模区间构成及各区间主要经销商情况,是否存在主要经销商销售收入大幅变动、新增或减少主要供应商情况,如存在,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程序及结果,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公司实行自主设计与采购、生产外包的模式。请发行人:(1)说明通过外包方式实现生产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按照加工工序口径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加工商情况,包括外协加工商名称、加工服务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占比超过50%、交易金额大幅变动、新增或减少主要外协加工商情形,如存在,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3)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额占各主要供应商的业绩占比情况,各主要供应商、外协加工商是否存在对公司的依赖并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等方式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4)说明向不同供应商或外协加工商采购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及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75,.44万元、74,.97万元、67,.71万元,逐年下降。请发行人:(1)结合产品结构、平均单价、数量等,分析说明销售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列表说明报告期内按产品适用年龄段区分的收入情况,如适用0-3岁,4岁至10岁,10岁至18岁等,适用不同年龄产品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分析说明产品与销售渠道的匹配性;(4)针对电商销售,说明各报告期内的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分析报告期内电商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说明公司产品电商销售缺乏竞争力,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说明报告期内各种模式下的退换货情况,包括数量、金额、占比情况以及对应的会计处理,针对经销商销售是否存在退换货最长期限、最大比例、最高金额等约定,是否应该计提预计负债;(6)结合包工包料采购数量及期初库存情况,说明产销率连年超过%的原因及合理性;(7)结合销售模式、吊牌价格等,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同类产品终端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超过80%通过经销模式实现。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及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存在重大差异,分析说明原因并补充披露;(3)说明是否存在经销商专门销售公司产品情形,如存在,说明并披露经销商名称、销售金额、数量及占比情况;(4)说明经销商回款的方式、金额和占比,如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情形,请补充披露;(5)补充说明并披露经销商的终端销售情形及期末存货情况,如存在异常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毛利率和其他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存在较大差异,分析说明原因并补充披露;(7)说明经销商的返点政策、各报告期内具体金额及会计处理、结算政策情况、收入确认原则和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成本、外协采购费用及劳务外包费用。请发行人:(1)说明营业成本金额和结构变动的原因,营业成本及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同营业收入、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2)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外协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走势是否一致,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投入和产品产出比例的对比情况,如存在重大变化,结合产品结构、工艺、数量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成本完整性及是否存在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等方式由他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7.85%、38.09%、40.52%。请发行人:(1)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经销商折扣、原材料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等相关因素、市场相同产品变化趋势,说明并披露营业收入下降情况下,综合毛利率不断上升以及各种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产品类别列表说明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型产品毛利率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3)结合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说明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4)列表说明不同销售渠道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8,.01万元、7,.69万元、7,.3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一致,各项期间费用明细变动情况是否和业务模式相匹配;(2)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进一步分析说明原因;(3)结合公司营业收入、经营模式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销售费用逐年下降,管理费用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4)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和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工资与同行业同地区比较情况;(5)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支出,如有,请详细说明,研发投入对营业收入的贡献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各项费用的完整性的核查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存在费用核算不完整或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的方式由其他方为公司承担费用,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92万元、16,.04万元和13,.2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经销政策等相关因素,说明经营性现金流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3)说明各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中政府补贴与“递延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勾稽关系;(4)说明各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与“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设立及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不规范事项,如有则请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后续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本等情况;(3)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和合理性;(4)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5)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6)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7)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存在股东超过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成立与年11月。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成立前,控股股东等是否有其他经营主体,如有则说明具体情况,包括名称、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简要历史沿革、设立及历次增资过程中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该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2)年新设发行人的原因,发行人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关系等;(3)以发行人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合理性,合法性;(4)发行人成立时间较短,业务爆发的原因及合理性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实际控制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3)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服务,向关联方销售自有品牌童装,关联租赁等。请发行人:(1)逐一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2)关联租赁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拥有3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向第三方租赁13处房产作为厂房、办公场所或门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如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请说明原因,房产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3)租赁房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该房产,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4)租赁关系是否稳定,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如无法持续租赁该部分物业或租金上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5)是否存在关联租赁,是否低于向非关联方租赁同区域房产的单价,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对此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不直接从事成衣的加工生产,在裁剪环节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完成,在其他生产环节通过外协加工模式实现产品的生产制造。公司产品的外协加工包括委托加工与包工包料两种模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外协加工基本采用委托加工模式,仅对毛衫、袜子产品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成品采购。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主要劳务外包商和外协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2)主要劳务外包商和外协加工厂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的情况;主要劳务外包商和外协厂加工厂来自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主要业务是否依赖于发行人;说明该等劳务外包商和外协厂加工厂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主要劳务外包商和外协加工厂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劳务外包和外协加工费用占比高的原因和合理性;(5)劳务外包和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6)结合各年度劳务外包和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劳务外包商和外协加工厂构成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完整性、稳定性和独立性;(7)说明公司控制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加工厂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8)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下一步生产安排,劳务外包和委托加工为主的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特别是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裁剪的劳务外包的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加工上是否存在困难,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9)是否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产环节委托外包的情况,委托生产是否符合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安卡米服饰的部分产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抽检中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产品整体质量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因此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2)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质量方面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效执行。(4)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外协加工厂是否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是否能够得到可靠保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相关要求,做好股东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申报前12个月内,公司通过增资共引入8名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事项全面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1、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承诺是否符合股份锁定等相关要求。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商标共有87项,专利10项,部分商标和专利属于受让取得。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2)发行人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3)受让取得的商标和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5)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其他公司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并发表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披露环保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情况,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年末、年末及年末,公司的员工人数分别为人、人和人。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员工大幅增多的原因、相应的岗位,以及合理性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独董是否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均已取得相关备案及环保批准文件,是否已取得募投用地,如尚未取得,则说明和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有5家全资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设置相关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各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报告期内相关子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相关公司中持股或拥有权益,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相关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主要子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亏损,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的情形等。(4)是否存在注销部分子公司的情形,如有则说明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较少,应收账款周转率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1)说明应收账款较少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通过其他利益安排提前归还发行人货款情形;(2)结合销售模式、客户结构及信用政策进一步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远高于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的确认方法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0,.70万元、18,.48万元和20,.4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5.82%、51.40%和31.58%,主要为原材料、产成品和委托加工物资。请发行人:(1)列表对比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如存在重大差异,分析说明原因;(2)结合存货的库龄情况,说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减值迹象;(3)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情况,如有,请披露转回的金额,转回的原因、依据以及占比情况;(4)说明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内容、核算方式及计价依据;(5)说明报告期内存货的入库、领用、发出、盘点等内部控制流程及其执行情况;(6)说明存货的期后周转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外协存货、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理财产品投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名称、性质、购买时间及金额、持有期限、利率、利息收入、资金投向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分别为6,.30万元、5,.47万元及10,.12万元,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逐年上升,主要系公司物流园建设项目投入增加所致。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取得方式、入账价值、累计折旧等;(2)列表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期初余额、发生额,结转为固定资产的金额、期末余额以及各年固定资产新增金额的匹配情况,分析勾稽关系的合理性;(3)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判断依据;(4)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预转固、转固的确认时点及判定依据,与相关使用记录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监盘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

  3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所开立或注销银行账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主体、用途、期末余额及大额资金流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说明对公司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的核查过程,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公司银行账户与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存在账户混用的情形,并对公司银行存款真实性、资金流动合理性出具核查意见:(2)说明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核心员工等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并详细列明核查范围、核查过程及获取资料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3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与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配比情况。

  3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9、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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